上海走失女童确认溺亡 该不该追究父亲的责任?
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,还是发生了。
从10月4日起,上海4岁女童在浦东海滩走失一事,一直牵动人心。10月18日上午,上海警方接宁波警方通报,在该市镇海区某滩涂发现一具女童遗体,后确认为失踪女童。
曾经,人们还心存一念,独自留在海滩上的女童,会不会被某个好心的人带走,或许在看到媒体的报道后,神奇地出现在大家面前。这个希望的气球,现在已经彻底被刺破。
那么可爱的孩子,像花朵一样的生命,就这样夭折在一个秋日的下午,就这样消逝在浑浊而冰冷的浪涛中,这是何等的人间悲剧。人们在痛心疾首之余,也在回顾事件的脉络,谴责造成女童溺亡的推手——孩子的父亲。
的确,如果不是看新闻报道,很多人难以置信,天底下竟然还有这样的“马大哈”父亲。
众所周知,海滩虽然美丽,却也是充满危险的地域。一个成年人在海滩游玩,尚且需要谨慎小心,一个四岁半的孩子,缺乏应对风险的基本能力,更是需要父母等监护人寸步不离、伴随身边,紧紧保护她的安全。
把孩子独自扔在沙滩,自己跑回去取手机,留出十来分钟的“空档期”,让孩子处于高度的危险之中,做父母的“心”得有多大,简直难以想象。
在网上,对这个“马大哈”父亲的谴责之声,如同怒号席卷的海浪一般。既然女童现在被确认溺亡,很多人认为,警方也是时候追究父亲的法律责任,让他为自己的疏忽大意,担负刑责。
这种充满愤怒的大众表达,既在情理之中,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。
〓 图片来源于网络
据未成年人保护法,监护人应当“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、健康、安全等方面的保障”。从事件发生的经过看,作为监护人的溺亡女童父亲,在提供应有的安全保障方面,很明显未尽到法律义务。
将孩子置于无人看护的高度危险状态,主观上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,客观方面也造成了幼童致死的严重后果。严格来说,溺亡女童的父亲,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,对应的量刑有两档,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”,以及“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
当然,就本案来说,是否追究刑事责任、定罪量刑,还需要综合考量、多方权衡,包括当事人平时是否悉心照顾子女等,由司法机关一锤定音。
但不管怎样,不能因为孩子父亲的“天然”身份,就让他轻松挣脱于法律的制裁。
这是因为,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,父亲的身份,从来就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。根据刑法规定,亲属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犯罪,大多没有宽容的空间。只有近亲属间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才可视情况免于刑事处罚。
反观西方国家,对监护人的法律责任,到了几乎苛刻的地步。在美国所有的司法管辖区里,如果监护人对儿童的身体受伤,或是身体疼痛,没有采取必要的照顾或治疗,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,遑论照料不周导致儿童伤亡。
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,如果家长涉嫌虐待,构成触犯刑法的,都将被追究刑责。但对于这种孩子溺亡的情况,“马大哈”父母最多承受道德谴责,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究其原因,背后既有“父为子纲”等传统思维的影响,也有孩子伤亡,父母如刺锥心,刑罚没有多大意义的同情,也有追究父母等监护人法律责任,不利于其他被监护人成长等实际考虑。
平心而论,这样的“宽容”,既不利于保护孩子,也不利于对其他为人父母者形成震慑和教育。从新闻报道的情况看,近年来,多有“马大哈”父母导致儿童伤亡的案例,可谓不绝如缕,甚至还有在泳池玩手机,孩子在身边溺亡的奇葩父母。
保护未成年人,法律不能“挂空挡”。就算传统观念一时难以扭转,也不代表法律不能作为。曾有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提议——
“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判处特别严厉的刑罚,对于主观恶性轻微、社会危害有限的监护失职行为,可以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评价,甚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缓刑,或适用相对不起诉,从而给普通民众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意义。”
这一提议值得考虑。总之,浦东海滩失踪女童确认溺亡,是否追究“马大哈”父亲刑事责任,是一个严肃而必要的法律问题。有关部门应当给出一个说法,也期望以此作为警钟,避免类似悲剧重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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